恒大童佳福养老年金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9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养老保障产品,约定时间可领取养老金,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和年领,还有身故保障。投保人若因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可豁免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当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养老年金。其金额为:
一、按月领取的,月领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二、按年领取的,年领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11.905。
自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当日)起的10或者20个保单年度为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保证领取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身故保险金

 一、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当日)之前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按月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12*保证领取期间 -已经领取(含应当领取)的养老年金;
(二)按年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11.905*保证领取期间- 已经领取(含应当领取)的养老年金。
三、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届满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一、若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身故时未满60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一、若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且同时满足残豁免保险费 下列两个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投保人全残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全残时未满60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投保人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养老年金 自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当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养老年金。其金额为: 一、按月领取的,月领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二、按年领取的,年领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11.905。 自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当日)起的10或者20个保单年度为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保证领取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当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按月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2*保证领取期间-已经领取(含应当领取)的养老年金; (二)按年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1.905*保证领取期间-已经领取(含应当领取)的养老年金。 三、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届满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一、若投保人在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身故时未满60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投保人身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一、若投保人在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且同时满足残豁免保险费下列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投保人全残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二)投保人全残时未满60周岁。 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 (一)投保人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保险费; (三)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退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二)至(七)项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以及投保人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9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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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胡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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