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寿附加京康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医疗保障产品,提供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先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统筹支付的医疗费用,再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被保险人自付医疗费用的100%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或被保险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但未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被保险人自付医疗费用的80%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实际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扣除相应补偿或给付(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等)后的剩余自付部分医疗费用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15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30日。

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给付,保险公司先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统筹支付的医疗费用,再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被保险人自付医疗费用的100%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或被保险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但未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给付,保险公司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被保险人自付医疗费用的80%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扣除相应补偿或给付(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等)后的剩余自付部分医疗费用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15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30日。 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保险金额时,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2)被保险人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假牙等)、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

 

(3)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4)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产生的费用;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7)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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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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